一犯罪嫌疑人男子利用公司的公章與別人簽定合同,至后犯罪嫌疑人與公司都成了被告,對損失方做出相應的賠償。據了解原本系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制作備案的合法公章被犯罪嫌疑人范某盜用后用于合同詐騙,結果致使受害人劉某遭受140余萬元的損失,為此該公司被劉某告上法庭。后由廈門市湖里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對于公章管理存在過錯應承擔法律責任,判決其賠償原告12.5萬元。因為公司公章管理不當,讓犯罪嫌疑人有機可乘,利用公章與他人簽定合同,雙方都有責任。
案發后查明,2008年4月至2008年11月,范某利用上述合同,先后從劉某處詐騙合同標的物價值140余萬元,都用于其之前所欠下的債務等。雖然法院判令范某退賠劉某全部詐騙所得,但是迄今為止劉某僅收到執行款2萬余元。于是,劉某以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對于自己的印章管理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其巨額經濟損失為由起訴至湖里區法院,要求被告賠償50萬元。2008年4月,范某以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福煉項目部工程需要為由,與劉某簽訂鋼管、扣件的租賃合同。當時劉某要求范某為租賃合同提供擔保,結果范某跑到湖南某工程公司在泉州的工地,乘公章管理人不備,偷取該項目部公章蓋于其與劉某所簽租賃合同之上。劉某對擔保事實信以為真,將大量鋼管、扣件出租給范某。2008年11月,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福煉項目部發現范某盜用該單位公章之事后報案,范某被抓獲歸案,并以合同詐騙罪被判刑。
經由法院認為,范某與劉某簽訂租賃合同以及擔保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認定無效。但由于湖南某工程公司存在管理公章方面的過失,且其行為為范某偷蓋公章創造了條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因此其應對擔保合同的無效存在過錯,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劉某訴求50萬元的四分之一,即12.5萬元。廣州刻公章介紹是代表著公司至高權力,使用時必須經過嚴格的登記手續,不能將公章隨處放著。一經公安局備過案的章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章,公章蓋在合同上也是生效的,所以這件案件上,公司與犯罪嫌疑人必須承擔法律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