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刻公司公章保管不當,被人私用盜蓋與人簽定合同,被法院判處賠款,因為公司人員保管不當,公司公章被人盜蓋用于擔保,后因合同問題,起訴到法院,公司被判賠償第三方12萬多,因為公章被人盜蓋用于擔保,這家公司要賠償12.5萬元。廈門中級法院近日終審的這起案件,也給諸多單位提了個醒,務必要妥善保管好單位公章。因為公司公章一經公安機關備案,所簽定的合同都是生效合法的,出現問題都應做出相應的賠償。
事情應該從2008年4月講起,范某以打算承包同安區烏涂“金包銀”工程為由,開始向劉先生租賃鋼管、扣件。此后,范某又與劉先生簽訂鋼管、扣件的租賃合同。想到數額不小,劉先生也很謹慎,明確要求范某為租賃合同提供擔保。此前,范某經常到一家建筑公司項目部玩,知道項目部把公章放在辦公室沒有加鎖的抽屜里,就乘公章管理人不備,偷拿了項目部公章蓋在租賃合同上,虛構項目部為租賃合同提供擔保的事實。這下劉先生信以為真,繼續提供鋼管、扣件。就這樣,從2008年4月份至當年11月份。范某利用上述合同,先后從劉先生那里提取了214萬多元的鋼管與扣件。不過,范某并沒有把這些貨物用于工程所需,而是用于償還先前所欠他人的同類物品及租金。2008年11月份,建筑公司項目部發現公章被盜用。范某隨后落網,并因觸犯合同詐騙罪被判刑。
因為被人騙取巨額財產都無處可取,至后在2010年4月劉先生將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說是公司對于自己的印章管理嚴重不負責任,給他帶來巨額經濟損失,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賠償50萬元。而法院認為,范某簽訂租賃合同的意圖不是租賃,而是非法占有租賃物,因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相關擔保的從合同也無效,公司不需承擔保證責任。不過,法院也認為,從相關證據來看,說明建筑公司存在管理公章方面的過失,且其行為為范某偷蓋公章創造了條件,促成了主合同的成立,因此建筑公司對擔保合同的無效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認為,根據建筑公司的過錯程度,應對損失的1/4承擔賠償責任為宜。至終法院一審判令建筑公司賠償12.5萬元。廣州刻公章備案公司告訴你:公司成立申請刻公章到公安局申請公章備案后,公章就是具備法律效力,所以公章必須要保管妥當,如發生遺失公章要在誠印時間里報案,與做個登報聲明,再到注冊地址重新辦理個新的公章備案手續,相應減少發生類似這樣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