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印章行業協會章程修改變更
申請內容:變更章程。申請理由:原中國印章行業協會章程是經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近年來,由于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為適應形勢的發展和工作需要,協會對原章程進行了修改。
1.原第二條對協會性質的表述中,將原“由從事印章制作、經營、研究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國印章行業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中刪去“全國印章行業”幾個字。將“社會組織”修改為“社會團體、全國性的行業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并將“印章”修改為“印章業”。 2.將原第三條協會宗旨中的“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的發展”修改為“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市場化的原則規范和發展協會,推動印章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3.將原第五條對協會住所的具體描述概括為“會址設在北京市”。 4.原第四條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由原“國家國內貿易局”修改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對原第二章第六條“業務范圍”表述進行了文字調整,主要修改的內容有: 1.原誠印款中的“協助國家主管部門,加強對印章行業的管理”修改為“宣傳貫徹國家的政策法規,協助政府加強和改進行業管理”。 2.增加現第三款“加強協會的組織建設和宣傳工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廣大群眾的愿望和要求,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3.原第三款“組織印章行業技術交流與展覽,促進行業技術進步”修改為現“擴大行業的交流與合作,舉辦產品技術展示會和各種交流活動,推廣先進技術和傳統工藝,提高行業的技術水平”。 4.原第五款“組織印章技術培訓和比賽,提高會員的技藝水平”修改為“組織業務技術培訓和評定”,并與原第四款合并為現第五款。
1.原第八條對會員條件中的表述由原五款調整為現兩款,分別對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條件加以概括,修改后的內容為“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單位會員:凡依法成立的印章企事業單位、團體及相關單位,擁護本協會章程,愿意履行會員義務,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二)個人會員:熱心從事印章技藝研究有一定造詣的專家、藝術家、工藝師和科技工作者;對印章行業改革與發展有重要貢獻的人員;關心支持印章行業發展的知名人士;擁護本協會章程,愿意履行會員義務,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 2.原第九條對會員入會程序表述的第二款修改為“經會長辦公審議通過”,原第三款修改為“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3.原第十條對會員權利表述中的第三款由原“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修改為“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4.原第十一條對會員義務的表述中,將原第六款修改為“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并與第三款的內容合并。 5.原第十二條對會員退會的表述中,將原“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修改為“會員不按規定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1.原第十六條對會員大會任期的表述中,刪去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民政部同意”中“國家”、“審查”,將“同意”修改為“批準”。 2.原第十八條對理事會職權表述的第二款“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中增加“常務理事”。 3.原第二十八條對協會會長職權表述中的誠印款明確為“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原第二款明確為“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執行情況”;增加現第四款“主持本協會的日常工作”。
1.第四十二條中,將原終止動義“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修改為“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2.將原第四十三條中,對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的表述修改為“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上海印章行業協會。2007 年7月
第 一 章 總 則 誠印條 本協會定名為“上海印章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STAMP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SSIA。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由本市從事刻制印章等企事業單位和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以服務為宗旨,不斷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質量,豐富服務內容,創新服務形式,提升服務層次;幫助企業應對國內外復雜的市場經濟形勢,發展協會在行業中多樣性的服務功能,推動本行業的發展。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主管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本會的任務是: (一)組織會員對印章業發展方向、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課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本市統一的行規及資質標準,規劃平衡刻章業的管理和發展;(二)宣傳貫徹執行“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印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辦法”。協助公安部門嚴格印章管理,規范印章行業的經營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信譽和合法權益;(三)組織行業培訓、技術咨詢、信息交流、會展召商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四)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法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五)代表行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請;(六)依據協會章程或行約行規,制定本行業質量標準,服務守則,技術等級和指導價格等規程; (七)參與地方或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八)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托或下延的職能,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發布、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九)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標準、服務準則、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協會可采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其違法活動進行處罰; (十)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十一)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十二)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托或延伸的其他職能。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資質認定,制定標準、產品評定、編輯刊物、調研培訓、會展招商、中介咨詢、考評及行業相關業務。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二)本會開展活動,講誠信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以印章刻制為主,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營組織,及相關設備和材料的生產企業和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二)承認本會章程;(三)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會員入會的程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并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會員享有的權利:(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與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選權;(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設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的義務:(一)遵守本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約行規、維護行業利益;(二)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三)按規定交納會費;(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并交回有關證書。會員如果在二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 四 章 組 織 機 構
本會的至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業事宜;(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并經市社團管理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至長不超過一年。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三)召開會員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四)決議會員的除名;(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六)決定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七)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二)至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市社團管理局批準后方能任職。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議;(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 五 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購買服務的款項;(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并作出審計報告。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之后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準并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按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協會經社團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本協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 八 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7月16 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介釋權屬于協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